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1492号
原告: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中心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32828812。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塔城市玉鑫综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恰夏镇(三十二养殖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01689575743D。
法定代表人:毕成林,总经理。
原告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城市玉鑫综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9元,由原告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吕军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