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184号
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中心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32828812。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7637N。
法定代表人:李卫忠,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9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65元,由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军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