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天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5056号
原告:武汉天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雄楚大道696号武汉工程大学科技孵化器大楼16楼。
法定代表人:喻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将军大道小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衣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天衣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衣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武汉天衣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