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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2民初735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建筑施工经营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将军大道小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971592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系公司副经理,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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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红安县永佳河镇卫生院,住所地红安县永佳河镇永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24208208652。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刚,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安县永佳河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76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熊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