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伟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官埠镇泉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执行人: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将军大道小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伟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咸宁伟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02执1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