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初1162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将军大道小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2***71***232R。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威,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全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丰公司在庭审答辩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2018年7月9日,因案涉公司印章涉嫌被伪造、私刻,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8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7元,减半收取计***03.5元,由***负担。
审判员***玉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