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舜德路东首。 负责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782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8033.3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且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22年7月1日、8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已冻结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1429371.1元,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提出异议。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了拘留的决定。 4、2022年8月10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