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舜德路东首。
负责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782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对诸城市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审理期间,已冻结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债权1429371.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