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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6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东关大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经济开发区舜德路东首。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2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