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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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81民初333号
原告:浙江创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市中山西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58094485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剑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市***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81MF073561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创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市***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创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创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