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7民初332号
原告:***,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负责人:***。
被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许本永,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系被告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