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61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昌,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胡里长屯南侧。
法定代表人:许本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祥,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坡,男,夏津县,系***弟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