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被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胡里长屯南侧。
法定代表人:许本永。
被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