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40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许本志,1988年10月10日出生,系***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胡里长屯南侧。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志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