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151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椅子**76号。 被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官屯大桥南侧。 被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胡里长屯南侧。 法定代表人:许本永。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霍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