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申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温州申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3001号之一
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571429660H。
法定代表人:辛才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晓,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申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80369348T。
法定代表人:潘少华。
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申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6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996元,由原告常州新时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柳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陆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