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775号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忠,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嘉和公寓B座9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英,总经理。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3019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满庄村工地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100190元混凝土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现尚欠30190元款项至今未付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住址,向原告示明后,原告仍未能确定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法应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回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交纳的诉讼费27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