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10636号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被告: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嘉和公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