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洪雨与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4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东民初字第358号
原告翟洪雨,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嘉和公寓B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洪雨与被告山东铧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洪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洪雨承担。
审判长张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