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东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桓仁东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522财保21号
申请人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桓仁东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本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桓仁东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金额230000元),石金财、王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本溪县权证号为:房权证jcz字第**的房屋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本溪联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桓仁东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金额230000元),期限为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8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陈艳娥
书记员  马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