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3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告:***,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焕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支付垫付款,就相同诉讼请求已经在本院起诉,案号为(2020)鲁1502号民初1310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青
书记员吴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