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3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告:***,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焕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支付垫付款,就相同诉讼请求已经在本院起诉,案号为(2020)鲁1502号民初1310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青

书记员吴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