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13104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霞,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董付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逯焕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奕建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70641.64元,被告龙奕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借用龙奕建筑公司在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又将其中的安装模板工程让原告施工,原告雇佣的工人张某于2019年4月1日10时30分,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挖的地基坍塌,将张某砸伤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为张某垫付医疗费68501.64元,生活费340元、交通费1800元,张某治疗出院后于2020年4月6日,给原告出具了证明。2020年4月27日,法院依法判决了张某的受伤治疗损失,虽然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让原告承担65%的责任,但是原告雇佣张某施工不存在任何的过错,而是被告挖的地基存在安全隐患将原告的工人张某砸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告为张某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原告依法可以向被告***追偿,同时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追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求,理由如下:张某是受雇于被答辩人,和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工资也是被答辩人给其发放,到施工现场干活也是被答辩人安排的。答辩人是以承揽的方式将污水槽的模板工序给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按照答辩人的要求进行制作,达到答辩人的要求,按照约定给被答辩人制作费用。在这期间,至于被答辩人如何干活,都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张某是在干活过程中,因被答辩人的现场人员大意造成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在张某在茌平区法院起诉时,法院判决的是被答辩人承担65%的责任,对此被答辩人没有上诉,对该判决已经认可且在茌平区法院审理时,被答辩人和张某都没有提到被答辩人垫付医疗费一事。即使被答辩人实际垫付了医疗费,这也是被答辩人应该支付的,对张某受伤一事,被答辩人承担65%的责任,这已成事实。所以被答辩人没有法律依据向答辩人追偿。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求。
被告龙奕建筑公司辩称,1、原告垫付医疗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9)鲁1523民初383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与原告均未认可该垫付款项的事实;2、即便原告垫付该款项真实,也是原告应当承担的判决义务,无权向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挂靠关系。2019年3月22日,被告龙奕建筑公司***项目部承建了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2#赤泥库压滤车间污水槽工程后,被告***又将部分安装模板工程以承揽的方式转包给原告。2019年4月1日10时30分,原告雇员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身后的土方坍塌,导致张某受伤。
另查明:2019年10月10日,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至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龙奕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103501.64元(其中,***垫付医疗费35000元),经司法鉴定属于十级伤残,其各项损失合计227352.41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张某自负35%的民事责任,***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65%即147779.07元的赔偿责任,***已支付35000元,***仍应再赔偿112779.07元,***、龙奕建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9)鲁1523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12779.07元;二、***、龙奕建筑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已支付张某42179.07元。
又查明:2020年9月4日,张某(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因劳务受伤产生的费用经茌平区法院(2019)鲁1523民初3830号判决,乙方与***多次协商未果;经甲方证实***已付医药费70600元,乙方已付35000元,经多次调解,乙方支付尚欠42179.07(147779.07元-35000元-70600元)并额外支付甲方1280元终结此案。
庭审中,原告提交2020年4月6日张某签字确认的其受伤后花费明细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张某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为70641.64元。经质证,二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具有证明力。***作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履行70600元的赔偿义务后,***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已支付剩余款项42179.07。现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返还赔偿款70641.64元并要求龙奕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