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81民初2756号
原告:***,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永亮,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董付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936405040。
法定代表人:逯焕华,经理。
被告2:**会,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3:赵玉贵,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赵玉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会、赵玉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会、被告赵玉贵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6万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会、被告赵玉贵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临清市金郝庄镇一中学生宿舍楼工程由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系该楼房主体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将楼房主体工程施工完毕,但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赵玉贵拒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26万元工程款拒不支付。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赵玉贵的行为侵害了***的合法权益,***为维权,遂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提出本案诉求,请依法判决。
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会辩称,金郝庄镇一中学生宿舍工程由答辩人借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的,答辩人又转包给原告具体施工。原告起诉答辩人欠其26万元工程款属实,该款系答辩人个人所欠原告的,与被告赵玉贵和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赵玉贵是答辩人雇佣的工长。答辩人借的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然后中标,答辩人给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总工程款2%的费用,其余事项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答辩人同意由答辩人个人偿还原告工程款,等教育局欠答辩人的工程款拨下来就能还给原告。答辩人不同意支付给原告利息。
被告赵玉贵辩称,被告**会雇佣答辩人当工长,每月支付给答辩人六千元工资,管理具体事宜,由答辩人计算工程量,所以答辩人不应该偿还原告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会借用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和名义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临清市金郝镇一中学生宿舍楼工程。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会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会。被告**会又与原告***签订了协议,将该工程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约定:“承包价格:按建筑实际面积结算256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2元。付款方式:基础工程完工后付总款的20%;每层顶浇注完后付总价的25%;顶层完成后付总价的95%,剩余款项主体验收后付清。”原告完成工程建设后,经核算,被告**会于2019年7月13日为原告出具了工程款欠条,载明:“欠条金郝庄驴厂15000元,金郝庄一中275000元,共计290000元,贰拾玖万元整,**辉2019.7.13。分三次付款7月底10万、10.1号9万、年底10万,赵玉贵。”另查明,欠条中“**辉”系被告**会的曾用名。被告赵玉贵系被告**会雇佣的工长,管理工地具体事宜,每月由**会给付赵玉贵劳动报酬。出具欠条后,被告**会偿还给原告金郝庄驴厂工程款15000元和金郝庄一中工程款15000元,下欠原告金郝庄一中工程款26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临清市金郝庄镇一中学生宿舍楼工程进行了施工,对此被告**会、赵玉贵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原告为临清市金郝庄镇一中学生宿舍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会欠原告工程款2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请求被告**会偿还工程款26万元,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自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临清市金郝庄镇一中学生宿舍楼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会施工违反了相关建筑法律规定,故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玉贵系被告**会雇佣的工长,没有偿还该工程款的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赵玉贵偿还工程款及利息,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会偿还工程款26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允许被告**会使用自己的建筑资质承包工程,应对该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一、被告**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6万元及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