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民初1060号 原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建设路与鲁化路交叉口锦泰园商业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4年4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计217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布淑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