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鲁14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毕付春,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禹城市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安仁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毕付春与禹城市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禹城市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2019)鲁14执232号案件执行结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