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禹城市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129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禹城市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