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129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禹城市鼎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