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1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炜,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林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1797607H。
法定代表人:蔡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智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钢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炜,被上诉人智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上诉人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孔令志
审判员 郑建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师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