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欣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6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阳开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欣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欣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1民初16392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投资款4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9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未到庭并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人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3、申请执行人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合伙投资款400万元,暂不具备提取条件。
4、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管辖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于2020年4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毅
审判员黄睿
审判员游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