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保284号
申请人: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639号附1号1幢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8937848Y。
法定代表人:阳开兵,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24X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18)渝0101民初16392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万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