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531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19627128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639号附1号1幢5层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8937848Y。
法定代表人:阳开兵,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重庆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秦雨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