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1391号
原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E3栋二楼209210。
法定代表人:成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梅,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尚奇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民路63号御龙湾-1层地下室B03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彭钊。
原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尚奇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7.23元,保全费1538.1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回原告2177.23元)。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