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上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9775号
原告:福建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东莞市企石镇新南第二工业区,注册号(分)441900000554473。
负责人:付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广东莞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E3栋二楼209、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9338W。
法定代表人:成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梅,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李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设计费2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2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原告为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2018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委托原告设计深圳市观澜湖卡鲁雪世界钢结构工程。2.被告应向原告提交的资料包括工程地质详勘报告书、建筑物周围管网图等,原告应向被告交付的设计资料包括室内滑雪场雪道、魔毯、儿童滑雪区、2座钢结构楼梯、8.5米标高平台、11.5米观光平台钢结构及基础、楼板以及钢结构设备平台。3.设计费为65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8.5%(12000元)作为定金。其余设计费支付方式:原告提供施工蓝图或电子版图纸付合同价的40%(26000元),原告提供施工蓝图审查通过后2日内再付合同的31.5%(205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2日内付尾款10%(6500元),如因被告或政府原因导致设计图审核延迟或项目缓建甚至停建,则所有设计费最迟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4.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原告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被告应根据原告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合同应付金额千分之二逾期违约金。
2021年11月9日,被告盖章确认已于2018年7月收到滑雪道地面设计图纸19幅,造雪塔地面设计图纸8份。双方确认地面上的电子设计图已完成,被告主张原告未完成地基部分,原告主张系被告未提供地勘报告。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12000元,于2018年9月4日向原告支付26000元,合计38000元。
原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8月21日,被告询问地基图怎么出。原告回复“你们提供地质勘探报告给我们,我们根据地质勘探报告数据设计”。2019年4月1日,原告问“去年滑雪道项目现在怎么样了,有没有启动”,被告说“那个项目因为报建问题现在停下来了……后面的费用等项目启动再来搞吧”。2019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滑雪训练基地工程详细勘察报告,要求原告下周三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基础图纸、计算书等资料。原告说“鉴于前面你们公司不守诚信的情况,我们决定下周三弄好蓝图和计算书并拍照发给你们确认,同时你们支付剩余全部设计费或者至少先付2万,我们再把发票和资料快递你们”。之后,被告通知原告需要根据新的地勘报告重新设计,并向原告发送了变更后的需求。原告表示根据新的需求全部重新设计,需要补3.5万元费用。
庭审中,被告确认涉案项目已于2020年10月暂停。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7000元。被告已支付前两笔费用共计38000元,第三笔费用的付款条件双方约定“原告提供施工蓝图审查通过后2日内再付合同的31.5%”。原告主张其已提供电子图,只要打印出来后加盖公章和设计人签名就是蓝图,根据行业惯例应待第三方审核后原告才出具蓝图。涉案设计项目未完成系被告施工场地变更需要重新设计。被告主张其仅收到阶段性的地面上的电子图纸,原告未完成该阶段设计工作,所以才找第三方重新设计。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均确认电子图纸加盖公章和设计人签名后就是蓝图,因此,电子图纸已具备审核条件,原告主张根据行业惯例由第三人审核后其再出具蓝图,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其次,本院询问被告是否曾向原告催要图纸,被告称曾催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系涉案项目暂停导致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后续设计费用。地基部分的图纸未完成原告也提交聊天记录证明系因被告未提交地勘报告。因此原告对其未完成的部分不存在过错。再次,签约一年后,因被告变更需求需要全部重新设计,双方对于增加费用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未继续履行。综上,系被告原因导致项目暂停,之后亦是因被告变更需求未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原告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被告应根据原告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为20500元,鉴于原告已开展该阶段的部分工作,尚未完成地下部分,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较之前一阶段的电子图纸增加了哪些内容,本院认定原告在该阶段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半费用即10250元。原告诉请按千分之二每日支付违约金,该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设计费102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466元,被告负担109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径付案件受理费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嘉  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罗秋绮(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