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春洋,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能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龙田新村9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89U1Y。
法定代表人:吕园洁。
被告: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界贸易广场A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9171。
法定代表人:祝俊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达,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E3栋二楼东209、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9338W。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粤能防水防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科冷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9.5元,减半收取计1019.75元,由***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3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019.75元。
审判员 贾延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