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1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18号综合楼3-8号。

法定代表人:黄超。

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傅厚岗1号908室;江苏省南京新北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

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B座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

本院受理的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桂0103执17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前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欧阳鹏善

审判员 刘 中 伟

审判员 卢 雁 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玥 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