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18号综合楼3-8号。

法定代表人:黄超。

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傅厚岗1号908室;江苏省南京新北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

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东盟国际B座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

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3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92179.4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玥 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