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州市国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281民初1137号
原告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环球时代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87781308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州市国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大道南路(公务员小区东10栋1层商铺21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州市国安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覃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