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保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浪达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浪达流体设备王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仲裁字(2013)第06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