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4民初157号
原告:福州仕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668508617),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8#楼21层01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友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北城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17KA4A),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盛路1号2#楼一层109室。
法定代表人:*金生,总经理。
被告: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49851682),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21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州仕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北城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福州仕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9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现暂算至2016年12月15日为2250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1200元;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告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福建北城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涉嫌利用签署合同等手段骗取投标保证金,申请人及其他投标人在内的数家受害人均已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报案,该案已于2016年2月4日在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立案侦查,案号为仓公(经侦)立字(2016)00005号,该案尚在侦查中。本案中原告的投标保证金涉嫌被被告福建北城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骗取,该案已涉嫌刑事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调取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材料。根据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提供的案件材料,被告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员工江淼,就福建北城一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嫌合同诈骗,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的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故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州仕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退还原告福州仕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钱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