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民初672号

原告:杨晓平,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传金,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001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春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敏、潘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宏硕,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杨晓平与被告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刘宏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杨晓平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晓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晓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计791.50元,由杨晓平负担。

审 判 长  吴卫东

人民陪审员  谢逞辉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如挺

书 记 员  詹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