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民初672号
原告:杨晓平,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传金,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001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春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敏、潘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宏硕,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杨晓平与被告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刘宏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杨晓平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晓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晓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计791.50元,由杨晓平负担。
审 判 长 吴卫东
人民陪审员 谢逞辉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如挺
书 记 员 詹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