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成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中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瓯海区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中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六虹钢材市场办公楼2号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温州市成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银苑大厦A座14楼D室。
法定代表人:缪诗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瓯海区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岐因与被上诉人温州中塑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温州市成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岐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亦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5元,减半收取233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
审判员叶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