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9民初4563号
原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4层5B08。
法定代表人:赖昌泉,董事长。
被告:天津乐万家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商务中心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秀静,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号东方商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静,总经理。
原告北京鸿屹丰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乐万家安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