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长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7619号
原告: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号东方商厦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福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长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盘山南路南侧***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姜强,经理。
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长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