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9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34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许家台学校12班幼儿园项目剩余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给付责任。
1.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乐万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有存款已冻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扣划,无不动产权益、无股权、无证券权益、无车辆;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有存款已冻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扣划,其名下有车牌号为津M×××××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津K×××××昌河牌汽车一辆、津M×××××长城牌货车一辆和津N×××××**牌货车一辆均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无不动产权益、无股权、无证券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