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中达建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11执保1161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中达建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泰安中达建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美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兴柱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