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24民初286号
原告:邯郸市亓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曙光街78号院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成安镇北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成安县北阳村。
法定代表人:贾连光,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成安县成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成安县有所为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镇镇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永佳,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亓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亓苑公司)与被告成安县成安镇北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阳村委会)、成安县成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安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被告北阳村委会和被告成安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永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亓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696805.98元及违约损失利息141324.8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1月12日至全部款项执行完结止的违约损失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阳村美丽乡村建设合同书并做了成安镇北阳村道路加宽工程概(预)算书,工程造价为1412805.98元,后追加预算156000元,工程完工后又三次对部分路段进行修复,费用12800元,总造价共计1696805.98元。工程完工后已实际交付给被告并使用,但被告却迟迟不予验收,经原告两年来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
北阳村委会、成安镇政府辩称:1.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曾约定对于北阳村美丽乡村建设原告自己出资垫付进行施工,待工程完毕后,由原告自行向相关单位对其工程进行评比,如北阳村美丽乡村评比上省级美丽乡村,则省美丽乡村拨款归原告所有,后为了施工原告要求与北阳村委会签订一份简单的施工合同,成安镇政府考虑北阳美丽乡村工程建筑方面,同意了这份合同,但该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合同;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原告没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施工,则合同无效;3.该合同的签订流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行政法规,应属无效合同,依据法律规定,该项目应当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但未进行招标,属无效合同;4.原告索要施工项目的款项,仍未竣工,质量虽未在合同中约定,但其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5.原告所提交的工程造价,系其单方面所出具,我方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0日,北阳村委会为甲方,亓苑公司为乙方,成安镇政府作为见证方,签订《北阳村美丽乡村建设合同书》,约定由亓苑公司承包建设北阳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包括广场、路面硬化、道路加宽、植树绿化、亮化等工程,总造价按实际投资为准。之后三方又对道路工程做了变更。亓苑公司完成了道路工程,北阳村委会对工程量认可,但双方对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有争议,经亓苑公司申请,由邯郸市中院委托邯郸市长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价款作出鉴定,鉴定结果为1196463.51元,双方对此鉴定结果均无异议。支出鉴定费20000元,系亓苑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北阳村委会与亓苑公司签订的《北阳村美丽乡村建设合同书》,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北阳村委会和成安镇政府辩称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进行招标、亓苑公司不具备相应建设施工资质或借用资质,合同无效、质量不符合约定,均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亓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北阳村委会应当支付相应价款,亓苑公司要求北阳村委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价款数额为1196463.51元;亓苑公司要求给付自2019年1月12日至全部款项执行完结止的违约损失的利息,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亓苑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需进行鉴定,系因亓苑公司和北阳村委会双方不能自行决算而支出,双方均有责任,对于鉴定费20000元应当各承担50%,即10000元,北阳村委会应当给付亓苑公司鉴定费10000元。成安镇政府系合同的见证方,不是合同相对方,对亓苑公司要求成安镇政府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安县成安镇北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亓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96463.51元,鉴定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邯郸市亓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4元,减半收取计10672元,由成安县成安镇北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525元,邯郸市亓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丽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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