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10485号
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工位**。
法定代表人:韩会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复勇、王海涛,山东春盛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河北安防报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天山科技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防报警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文 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田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