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160号
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工位**。
法定代表人:韩会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复勇,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防报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天山科技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防报警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 小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梦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