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韶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民终3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琳,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辜显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朝霞,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小学。
法定代表人:黄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玲,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岳麓区市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单旭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
原审第三人:湖南韶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碧物业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建设公司”)、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小学(以下简称“麓山国际小学”)、长沙市岳麓区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岳麓区市政局”)、湖南韶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光体育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金碧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物业服务管理义务,是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从现有证据来看,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在垮塌之前,早就出现了渗漏等问题,但金碧物业公司却未及时采取加固、防漏等措施取保围墙安全,“大暴雨”天气经气象部门预报后,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综合考虑小区地势等情况,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排险措施,避免地下车库进水,但大暴雨后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垮塌致使地下车库进水车辆被淹,显然金碧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过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查明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垮塌是造成**、***车辆被淹的根本原因,但并未查清此围墙系违章建筑,系金碧物业公司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方便自己管理而擅自修建的违章建筑,正是因为违章建筑的搭建才造成小区原有的防水、地下管道等设施无法正常工作,最终也是因为违章搭建的城区不够坚固,瞬间倒塌致使围墙囤积的大量的水直接导管进车库,原有的排水系统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排除如此多的水,最终发生雨水倒灌水淹车事故。一审法院在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错误的将围墙作为合法建筑,仅仅是因为金碧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过程,进而认定金碧物业公司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不正确的,违章建筑本审就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过错,因为建筑物倒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本案中围墙系违章建筑。另外,金碧物业在事发之前也未尽到提醒义务,事后也并未积极履行救助抢险义务,否则车辆根本不会在车库内浸泡长达6、7个小时。故,金碧物业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认为上诉人主张车辆损失主要依据是《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系上诉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做,被上诉人对其亦不予认可,不能单独未做定案依据,进而不支持上诉人车辆损失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系上诉人单方面所做的鉴定,加之被上诉人不认可,就直接将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系不符合正常法律程序而得出的错误结论。本案中因为被上诉人不配合上诉人做鉴定,又不愿意赔偿,上诉人迫于无奈只能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如果被上诉人不认可《鉴定意见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然后由其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一审法院并未对本案重新鉴定,仅仅以被上诉人不认可就直接将具有专业资质、能力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书否定,已经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改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金碧物业公司辩称,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城建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基于物业服务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我方没有侵权行为,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与我方没有因果关系,我方不需要承担责任,与我方无关。
麓山国际小学辩称,我方自始至终没有实施任何导致上诉人损失的侵权行为,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与我方无关,我方不承担责任。
岳麓区市政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也未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故我方对上诉无意见。
韶光体育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碧物业公司向**、***赔偿车辆损失共计6434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金碧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租住位于的恒大华府小区内,金碧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6年7月3日,长沙市城区出现大暴雨,7月4日凌晨,长沙恒大华府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因难负水压而垮塌,随后洪水涌进该小区三期车库,小区27、28、29号栋地下停车场的多台车辆被淹。***所有的湘A×××××号小车及**所有的湘A×××××号小车在该地下停车场被淹。事发后,金碧物业公司积极组织工作人员抢险救灾,将车库被淹情况及时告知业主,自行准备大量沙袋拦截洪水、用抽水机排水,参与并帮助车主一起抢救被淹车辆,将车库内的被淹车辆推出车库等。
2016年7月28日,***委托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对湘A×××××号小车车辆损失费用进行评估鉴定,2016年10月27日,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出具天杰司鉴所[2016]价鉴字第431号车辆损失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湘A×××××号小车的零部件更换价格为13025元,维修工时费用为4980元。总计18005元。***委托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对湘A×××××号小车机动车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2016年10月27日,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出具天杰[2016]估法鉴字2016067号机动车贬值鉴定评报告书,认定湘A×××××号小车贬值损失为2.03万元。***支付鉴定费4000元。2016年8月23日,**委托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对湘A×××××号小车车辆损失费用进行评估鉴定,2016年10月27日,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出具天杰司鉴所[2016]价鉴字第432号车辆损失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湘A×××××号小车的零部件更换价格为4641元,维修工时费用为3900元。总计8541元。***委托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对湘A×××××号小车机动车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2016年10月27日,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出具天杰[2016]估法鉴字2016068号机动车贬值鉴定评报告书,认定湘A×××××号小车贬值损失为0.95万元。**支付鉴定费4000元。
2016年7月12日,案外人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向长沙市长沙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6年8月19日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出具(2016)湘长市证民字第9335号《公证书》,内容为:申请人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系长沙恒大华府的开发商,现因长沙市麓山国际实验小学在建设过程中,在长沙恒大华府三期南门排水管处堆砌渣土导致排水管堵塞从而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为解决纠纷需要,申请人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需对外墙排水管堵塞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为此,特向我处申请对在上述现场进行拍照的过程及所拍照片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刘XX及申请人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成思于2016年7月13日12时40分来到长沙市岳麓区交汇处东南侧的小区,该小区北侧外墙挂有“长沙恒大华府”字样的招牌,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刘XX及申请人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成思从佑母塘路南侧恒大华府公交站往东几米右转步行至该小区南侧外墙,首先,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刘XX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成思用于本次保全证据所使用的照相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经检查确认相机内没有与本次保全证据相关的数据。随后,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刘XX的面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成思对长沙恒大华府南侧外墙的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二十三张。拍照完毕,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成思将上述拍照所使用的相机交由公证人员刘XX收执。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照系对申请人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成思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所拍照片打印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附件:照片二十三张。公证员刘XX。
另查明:一、麓山国际小学与长沙恒大华府小区相邻,麓山国际小学建设项目的场地平整工程由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项目施工工程由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和湖南韶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长沙恒大华府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垮塌处外侧在当晚突降大暴雨前后堆有相应的土堆,现相应的土堆已被清理,围墙已经被拆除,堆土的地方已经施工了;二、2016年5月20日,金碧物业公司向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发送《关于长沙恒大华府4#地块南围墙外路面积水的报告》:长沙恒大华府4#地块南围墙外路面自2015年3月份以来,每逢下雨便严重积水,最大深度接近2米,恳请街道积极协调,尽快妥善处理安全隐患;三、2016年7月6日,长沙市气象台出具《暴雨证明》:时间2016年7月2至4日。事发地点岳麓区恒大华府。2016年7月1日20时至4日20时,长沙城区大部分地区出现大暴雨,长沙城市气象站三天累积降水量206.2mm,达大暴雨标准(100至250mm);四、金碧物业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对涉案地下车库排污泵、风机进行了巡查,对相应的设备设施进行了保养;金碧物业管家于2016年7月2日通知业主:据气象台预计,近两日长沙仍是强降水天气,请各位业主关好家中门窗,尽量避免外出,若需出门请注意出行安全,务必带好雨具,将爱车停放至较高位置,避防雷电与强降水的不利影响。金碧物业管家于2016年7月4日5时45分通知业主:因为27、28、29栋下车库灌水,如果有车停在车库的,请速度下去处理,能够开出来的车子,请停放到马路边上去,因配电房进水,所以暂时停电,敬请谅解;另金碧物业管家及时通知了抢险的进展情况。四、2016年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恒华社区出具《证明》:7月4日凌晨,因流入小区内积水量过大,具水流湍急导致该小区三期南侧墙因难负水压而垮塌,造成小区三期车库进水,27、28、29栋负一楼的多台车辆被泡。事发之后,该小区的物业中心积极组织工作人员救灾,及时将泡车辆撤离车库,之后因小区停水停电,该物业公司为业主送水、送饭、送蜡烛,参与并帮助车主一起抢救被淹车辆,物业工作人员在事件中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得到了业主们的一致认可。五、本案于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向***、**释明,***、**明确本案为侵权之诉。金碧物业公司申请追加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向***、**释明是否需要主张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表示要求承担责任。审理过程中,金碧物业公司申请对小区车库进水原因等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认为长沙恒大华府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垮塌处外侧现状与当时情况已不一样,不同意鉴定。认为现状已经完全改变,车库出入口已经封死,围墙已经拆除,堆土的地方已经施工了,看不到土堆了,不具备鉴定条件,亦不同意鉴定。审庭之中,一审法院向***、**释明是否能提供涉案车辆维修票据,***、**未能提供相应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将车辆停放在长沙恒大华府小区三期地下停车场被淹,现***、**诉请金碧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金碧物业公司系长沙恒大华府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包括相关公共设施、地下车库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因长沙市城区出现大暴雨,长沙恒大华府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因难负水压而垮塌,随后洪水涌进该小区三期车库,***、**车辆被淹。故大暴雨及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垮塌是造成***、**车辆被淹的根本原因,金碧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物业服务管理义务,是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从现有证据来看,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在垮塌之前,早就出现了渗漏等问题,但金碧物业公司却未及时采取加固、防漏等措施确保围墙安全,“大暴雨”天气经气象部门预报后,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综合考虑小区地势等情况,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排险措施,避免地下车库进水,但大暴雨后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垮塌致使地下车库进水车辆被淹,显然金碧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金碧物业公司在事前尽到了提醒义务,事发后积极履行了救助抢险义务,且降“大暴雨”属客观情况,故其所承担的责任亦应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其对车辆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金碧物业公司认为地下车库进水的根本原因系施工后堆放的大量土堆阻碍水流致使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垮塌等,申请追加参加本案诉讼并申请对小区车库进水原因等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对此,一审法院向***、**释明是否需要主张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表示要求承担责任。且长沙恒大华府小区三期南侧围墙垮塌处外侧的现状已经完全改变,车库出入口已经封死,围墙已被拆除,堆土的地方已经施工,故根本不具备鉴定条件,一审法院对金碧物业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以准许。现没有相应证据证明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关于涉案车辆损失赔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车辆损失主要依据是其提供的《车辆损失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该《车辆损失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系***、**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金碧物业公司对其亦不予认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且经一审法院向***、**释明,***、**未能提供维修票据以证明实际产生了维修费用,涉案车辆是否维修及维修费用不明,故其主张车辆损失费用为26546元依据不足,涉案车辆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从而影响赔偿数额的分担。故***、**要求金碧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6546元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诉请金碧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9800元,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自行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损失是否应获得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金碧物业公司等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其应对财产损失形式、金额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主张车辆损失主要依据是其提供的《车辆损失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该《车辆损失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系***、**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金碧物业公司对其亦不予认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且经一审法院向***、**释明,***、**未能提供维修票据以证明实际产生了维修费用,涉案车辆是否维修及维修费用不明,故其主张车辆损失费用为26546元依据不足,涉案车辆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从而影响赔偿数额的分担。故***、**要求金碧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6546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诉请金碧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9800元,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及损失情况,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处理妥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柳XX
审判员  王晓虹
审判员  张文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俊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