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财保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联系。
被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178号兴业四季春城南区0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660223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鲁1102财保26-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兴海路支行37×××09账号的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财保26-1号民事裁定对将被申请人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兴海路支行37×××09账号存款1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