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4423号
原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成永臻,总经理。
原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以被告日照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付清拖欠的货款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7元,减半收取3384元,由原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